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26-01-10 02:14:16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2

1、学校应成立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细则。

2、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组织设置和网络系统效果。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制订实施和责任书签订情况。

(3)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各类安全监督管理台帐的建立和使用。

(5)检查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落实情况。

(6)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效能完好情况。

(8)建筑物和设施等硬件安全质量状况和安全使用效能情况。

(9)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自救和安全救灾能力。

(10)安全事故上报、处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12)安全资金投入、正常使用情况。

(13)工地、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3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所有行政村、企业和乡镇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村、各企业、乡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考核内容为乡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企业,1亿元的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励5元的标准奖励给相关负责人,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励2.5元的标准奖励给相关负责人。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4

1、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的组织机构,制订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细则。

2、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机构设置,网络体系效应情况。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制订实施和责任书签订情况。

(3)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4)各类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台帐建立和使用情况。

(5)考核安全工作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情况。

(6)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 ……此处隐藏14079个字……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和灾害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接到相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布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疏散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项目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要下达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部门在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挂牌督办、采取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注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验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这个体系的主体是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村委、各站所和企业。

四、安全生产奖每年一次。

一、奖励

1、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具有先进性、可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显著成效的。

2、积极主动排除险情,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恶化、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4、对现场隐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5、敢于制止违反安全法规,杜绝重大伤害或火灾事故的。、以上奖励项目由安全部门调查核实后专题报告总经理,予以通报表扬与奖励。

6、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二、处罚

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处罚1000元。

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处罚5000元。

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5、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外来承包工程单位及个人,按违反相关规定处罚。

三、奖惩款项的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开具罚款收据,罚款由财政部门设立安全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本制度中规定的奖励经费,其来源为单位设立的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和由罚款专项资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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